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二七四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日中分三刑字
第О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十五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與台中路口。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袋二包、富士接著劑二條扣案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