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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二七四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國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二七四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日中分三刑字

第О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十五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與台中路口。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袋二包、富士接著劑二條扣案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李國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二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