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秩字第三二一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度中分二刑社字第○
九三○○○九五九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扣案K他命(含罐重肆點壹伍克)沒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五時許。
⑵、地點:台中市市○○路三五六號七樓七○六室)。
⑶、行為:吸用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⑵、扣案K他命(含罐重四點一五公克)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