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三二號
移
被 移送 人 孫 境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以中
分一社維字第0九四0000二六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孫 境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孫 境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七樓(吉都韻飯店七0三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陳蓮明姦淫,代價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陳蓮明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職務報告、現場圖各一份及照片二張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