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三二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夏一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三二號

  移

  被 移送 人 孫 境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以中

分一社維字第0九四0000二六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孫 境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孫 境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七樓(吉都韻飯店七0三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陳蓮明姦淫,代價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陳蓮明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職務報告、現場圖各一份及照片二張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移送人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原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夏一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秩字第六三二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