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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原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理人
吳富凱
被告
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英
代理人
李顏龍

原告因給付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祿壽三仙製藥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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