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超王捷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煒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萱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