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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82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8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總領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衍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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