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81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吳俞穎
- 被告
- 羅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