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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

原告
賴建宏
被告
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春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協合國際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江春子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64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