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772號
- 原告
-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蘇勝豪
- 被告
- 白鹿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中小字第17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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