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
- 原告
- 林佑全
- 原告
- 周品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宙奮
- 被告
- 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順發
- 被告
- 黃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會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佑全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元、原告周品萱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參仟肆佰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建台與訴外人曾順發、王聖博、朱國江為非法吸金,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共同籌設成立被告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品公司)、誠品公司原由黃建台任董事長(自96年8 月17日起至97年1 月24日),自97 年1月25日起改由曾順發擔任董事長(於97年2 月1 日辦理變更登記)。自96年1 月15日起至99年8 月17日止,由黃建台擔任會首、以「全國互助聯誼會」(下稱系爭合會)之名義,假藉對外招攬民間互助會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原告林佑全(係蔡宙奮以原告林佑全之名義加入系爭合會)、周品萱(下稱林佑全2 人)因誤信黃建台收取之會款,確會依合會方式分配,故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4 月10日止,參加以黃建台為會首、誠品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系爭合會,組別號碼、會組、每會會款、已繳期數、活會數、活會資產、剩餘服務費,均如附表一、二所示,林佑全2 人已繳交會款及服務費共計各為新臺幣(下同)519 萬4,300 元、222 萬3,400 元。未料系爭合會自99年8 月17日起,即因黃建台等人逃匿無法繼續進行,而黃建台為會首,誠品公司為系爭合會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為此本於合會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林佑全519 萬4,300 元、周品萱222 萬3,400 元,及均自99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自97年11月25日起至99年4 月10日止,陸續參加以被告黃建台為會首、誠品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系爭合會,而系爭合會自99年8 月17日起即未支付應給付會員之得標金等情,已提出證明書、會員資產明細表、收據、會員繳款明細單、合會簿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則原告依民法合會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林佑全519 萬4,300 元、原告周品萱222 萬3,400 元,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之給付會款訴訟,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9 月3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者,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林佑全519 萬4,300元、原告周品萱222 萬3,400 元,及均自102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雖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備其勝訴時,預促本院上述職權發動之注意,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命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林佑全部分) ┌─┬────────┬─┬────┬──┬──┬──────┬─────┬──────┐ │編│ 組別號碼 │會│每會會款│已繳│活會│ 活會資產 │剩餘服務費│ 得請求金額 │ │號│ │組│(新臺幣)│期數│會數│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2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3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4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5 │08K0000000(特)│24│7,500元 │ 22 │ 1 │165,000元 │5,000元 │170,000元 │ ├─┼────────┼─┼────┼──┼──┼──────┼─────┼──────┤ │6 │08K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7 │08K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8 │08L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9 │08L0000000 │24│7,500元 │ 21 │ 1 │157,500元 │5,000元 │162,500元 │ ├─┼────────┼─┼────┼──┼──┼──────┼─────┼──────┤ │10│09A0000000 │24│7,500元 │ 20 │ 1 │150,000元 │5,000元 │155,000元 │ ├─┼────────┼─┼────┼──┼──┼──────┼─────┼──────┤ │11│09A0000000 │24│7,500元 │ 20 │ 1 │150,000元 │5,000元 │155,000元 │ ├─┼────────┼─┼────┼──┼──┼──────┼─────┼──────┤ │12│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3│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4│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5│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6│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7│09B0000000 │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18│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19│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0│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1│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2│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3│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4│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5│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6│09D0000000 │24│7,500元 │ 17 │ 1 │127,500元 │5,000元 │132,500元 │ ├─┼────────┼─┼────┼──┼──┼──────┼─────┼──────┤ │27│10A0000000 │24│7,800元 │ 8 │ 6 │374,400元 │30,000元 │404,400元 │ ├─┼────────┼─┼────┼──┼──┼──────┼─────┼──────┤ │28│10A0000000 │24│7,800元 │ 7 │ 6 │327,600元 │30,000元 │357,600元 │ ├─┼────────┼─┼────┼──┼──┼──────┼─────┼──────┤ │29│10C0000000 │24│7,800元 │ 6 │ 6 │280,800元 │30,000元 │310,800元 │ ├─┼────────┼─┼────┼──┼──┼──────┼─────┼──────┤ │30│10D0000000 │24│7,800元 │ 5 │ 6 │234,000元 │30,000元 │264,000元 │ ├─┴────────┴─┴────┴──┼──┼──────┼─────┼──────┤ │ 合計 │50 │4,944,300元 │250,000元 │5,194,300元 │ └────────────────────┴──┴──────┴─────┴──────┘ 附表二:(周品萱部分) ┌─┬─────┬─┬────┬──┬──┬─────┬─────┬──────┐ │編│ 組別號碼 │會│每會會款│已繳│活會│活會資產 │剩餘服務費│得請求金額 │ │號│ │組│(新臺幣)│期數│會數│(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09B0000000│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2 │09B0000000│24│7,500元 │ 19 │ 1 │142,500元 │5,000元 │147,500元 │ ├─┼─────┼─┼────┼──┼──┼─────┼─────┼──────┤ │3 │09I0000000│24│7,800元 │ 12 │ 6 │561,600 元│30,000元 │591,600元 │ ├─┼─────┼─┼────┼──┼──┼─────┼─────┼──────┤ │4 │10A0000000│24│7,800元 │ 8 │ 6 │374,400元 │30,000元 │404,400元 │ ├─┼─────┼─┼────┼──┼──┼─────┼─────┼──────┤ │5 │10A0000000│24│7,800元 │ 7 │ 6 │327,600元 │30,000元 │357,600元 │ ├─┼─────┼─┼────┼──┼──┼─────┼─────┼──────┤ │6 │10C0000000│24│7,800元 │ 6 │ 6 │280,800元 │30,000元 │310,800元 │ ├─┼─────┼─┼────┼──┼──┼─────┼─────┼──────┤ │7 │10D0000000│24│7,800元 │ 5 │ 6 │234,000元 │30,000元 │264,000元 │ ├─┴─────┴─┴────┴──┼──┼─────┼─────┼──────┤ │ 合計 │32 │2,063,400 │160,000元 │2,223,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