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250號
- 原告
-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鎮蕙
- 被告
- 邱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土庫鎮○○路000巷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基於善意借出原告所有車輛予被告使用,並言明除公務上所需,其餘時間須自行負擔保管責任」等語,足見原告係本於兩造使用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原告復未表明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