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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27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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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陳報: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㈡被告邱子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向被告請求給付金額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即用之法律關係);㈣本件被告事故之地點及事故時有無報請警察機關處理,如有,請陳報受理之警察機關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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