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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原告
李秋榮即東巨玻璃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惠
被告
集喬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榞家
訴訟代理人
林新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