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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佳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集喬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榞家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榮即東巨玻璃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9,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