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集喬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榞家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余佳玲
-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榮即東巨玻璃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9,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