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簡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簡字第52號
- 原告
- 林瑞權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 被告
- 強茂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劉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1,875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