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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原告
陳柏諭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595元(即原告起訴狀所表明之投資額450,000元,加計依被告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示,投資額450,000元可分配現金股利149,595元),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6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前述,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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