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
- 原告
- 陳柏諭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被告
-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595元(即原告起訴狀所表明之投資額450,000元,加計依被告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示,投資額450,000元可分配現金股利149,595元),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6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前述,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