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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

原告
莊嘉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光三越嘉義法雅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或係150元(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

二、倘原告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2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已繳1000元,尚欠1100元,亦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若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50元,則毋庸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四、倘原告逾越上開補正期限拒不陳報及補繳裁判費,本院將逕行認定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訴之聲明」欄記載之15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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