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 原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訴訟代理人
- 李謀亭
- 被 告
-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88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