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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2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星地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第二審上訴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第二審上訴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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