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健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靜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