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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健康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靜旻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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