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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顏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329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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