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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翁盟雅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告
黃金大未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仁
訴訟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30日星期四上午9點3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