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麟
- 被告
-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頭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