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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頭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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