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6號

原告
廖顯俊
被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對原告提起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經鈞院以民國(下同)99年度中簡字第200 號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足見被告對原告並未存有債權。然被告竟仍持鈞院92年度促字第67660 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財產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9930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扣押、移轉原告對於第三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新台幣(下同)6,587 元,致原告受有上開損害。惟被告對原告並未存有任何債權,業如前述,則被告受有上開利益,顯係不法或不當,爰依爰依民法第 184條之侵權行為或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或返還原告所受上開所受之損害或損失。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8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之抗辯:被告已依法取得對原告之執行名義(鈞院92年度促字第67660 號確定支付命令)(受讓新光商業銀行(註:更名前為聯信商業銀行)之債權)。是被告對原告確有債權存在。是以,被告對原告之訴訟,遭鈞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00 號以違反一事不再理為由判決駁回,然此判決並無既判力,不影嚮被告對於原告上開債權之存在。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無理由等語為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由民法第180 條之規定(即給付不當得利之排除)及我實務及學者通說,就不當得利之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採非統一說,即區分「給付不當得利」及「非給付不當得利」二類型之不當得利。前者乃係基於給付而生的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稱之為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規範功能在使給付者得向受領者,請求返還其欠缺目的而為的給付。其成立要件有三,即基於給付而受利益、當事人間具有給付關係,欠缺給付目的。而稱給付者,指有意識地,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財產之謂。所謂「增加他人的財產」,學說上稱之給與行為,可為法律行為(契約或單獨行為)或事實行為。本件依原告之主張,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其類型係「非給付不當得利」已明。而按,非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指受益非本係於受損人者的給付而生之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其發生之事由有三:1由於行為。2由於法律規定。3由於事件。而基於行為而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又可分為受益人之行為、受損人之行為及第三人之行為。而此等非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依其內容,更可分為下述三種類型:即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請求權、支出費用不當得利請求權(指清償他人債務,因不具備委任、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求償不當得利請求權(指非以給付的意思,於他人之物支出費用)。本件依上開原告之主張以觀,可認原告所主張者,係乃指基於被告(即受益人之行為)之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請求權甚明。而關於如何判斷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以「權益歸屬說」為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再字第39號判決要旨參照)。此即,認為權益有一定的利益內容,專屬於權利人,歸其享有,例如所有權的內容為物之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歸屬於所有人。違反法秩序所定權益歸屬而取得利益的,乃侵害他人權益歸屬範圍,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此係以保有給付之正當性,作為判斷標準,以符合不當得利之規範功能。此類型之「非給付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差別,在於「非給付不當得利」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侵權行為」則須具備,然其本質上並無不同。查被告係持本院92年度促字第67660 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原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9930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乙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無訛。是被告對於原告存有上開支付命令所示債權存在,堪可信為真實。另參以,被告所提卷附之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200 號民事判決所載,法院係以被告(註:於該案則為原告)前已取得本院92年度促字第67660 號確定支付命令,再為該案之請求顯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起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被告於該案之請求。益證被告對於原告存有本院92年度促字第67660號確定支付命令之債權存在甚明。

(二)依上說明,被告對於原告既存有本院92年度促字第 00000號確定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則其持上開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原告對於第三人居之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何來未具有保有給付之正當性?何來有何不法性可言?是以,原告本於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或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之主張、請求,於法顯屬無據,自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