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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弘興安全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江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1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59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