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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原告
薛健議
被告
興大儷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政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 ○號建物(註: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 0號房屋)(以下簡稱為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自民國81年1月30 日取得所有權後其中1樓之部分(面積63.05平方公尺)即供興大儷景大廈社區為管理室及通道使用(卷第143頁至145頁所示照片),被告因之受有使用系爭房屋其中面積63.05 平方公尺部分之不當利益,前經原告請求給付,未獲被告置理。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以土地法第97 條規定計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以前往前回溯5 年所受之不當利益,並每年給付。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65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給付原告1萬3315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主張系爭房屋現由被告社區大樓使用之部分,自80年11月15日大樓建築完成之日起,即供大樓為管理室及通道(即社區外通往社區內部)使用,當時建商本即應將此公共設施之部分登記予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然建商竟將其登記予原告名下,已有損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原告自無權為本件之請求等語為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由民法第180 條之規定(即給付不當得利之排除)及我實務及學者通說,就不當得利之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採非統一說,即區分「給付不當得利」及「非給付不當得利」二類型之不當得利。前者乃係基於給付而生的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稱之為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其規範功能在使給付者得向受領者,請求返還其欠缺目的而為的給付。其成立要件有三,即基於給付而受利益、當事人間具有給付關係,欠缺給付目的。而稱給付者,指有意識地,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財產之謂。所謂「增加他人的財產」,學說上稱之給與行為,可為法律行為(契約或單獨行為)或事實行為。本件原告之上開主張兩造間顯未具有給付關係甚明。故而,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其類型並非「給付不當得利」,而係「非給付不當得利」已明。

(二)次按,非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指受益非本係於受損人者的給付而生之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其發生之事由有三:1由於行為。2由於法律規定。3由於事件。而基於行為而生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又可分為受益人之行為、受損人之行為及第三人之行為。而此等非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依其內容,更可分為下述三種類型:即權益侵害不當得利請求權、支出費用不當得利請求權(指清償他人債務,因不具備委任、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定求償要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求償不當得利請求權(指非以給付的意思,於他人之物支出費用)。本件依上開原告之主張以觀,可認原告所主張者,係乃指基於被告行為(即受益人之行為)之侵害他人權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甚明。而關於如何判斷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以「權益歸屬說」為認定之標準。此即,認為權益有一定的利益內容,專屬於權利人,歸其享有,例如所有權的內容為物之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歸屬於所有人。違反法秩序所定權益歸屬而取得利益的,乃侵害他人權益歸屬範圍,欠缺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此係以保有給付之正當性,作為判斷標準,以符合不當得利之規範功能。依此權益歸屬說的理論,則「權益侵害不當得利」之基本構成要件為:①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②致他人受損害、③無法律上之原因。其中所謂「致他人受損害」只要因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不以有財產移轉為必要。經查,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主要用途為店鋪、辦公室、人行道、避難室及停車空間,包含一層、騎樓及地下一樓,建築完成日為80年11月15日,原告係於81年1月30 日,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因取得所有權,此有卷附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可稽(卷第141頁),該建物其中一層(樓)之63.05平方公尺(如卷第143、145頁)即為原告所指遭被告社區占有供為通道及管理室使用之處。惟該供為通道及管理室使用之部分,自80年11月15日系爭社區大樓建築成完,由建商交予大樓住戶時即為現狀乙情,業據兩造陳明,自堪可信為真實。而該分為社區大樓應具備之公共設施,建商本即有交付之義務。次查,建造系爭大樓之建商係建住建設公司,股東約有20餘人,伊亦為其中之一,系爭房屋係因股東以其為起造人名義而登記予伊,並非伊個人買受取得乙情,亦據原告自陳。是以,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供社區大樓現供通道及管理室使用之部分,原即建商應盡之義務,原告為建設公司該時之股東之一,其可否取得該部分之所有權即屬存疑?綜上,被告社區大樓既有權使用原告所主張系爭房屋之部分,則無所謂上開所述「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及「無法律原因」及「致他人受損害」可言,被告社區大樓占有使用原告所指之部分,自與不當得利之構要件不符。是原告據此即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之主張,於法即屬無據,自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法定債之關係,既尚未成立,則其債之內容(即範圍)本院即勿庸予以審酌,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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