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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680號

償還修補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科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慧嘉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68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修補費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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