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6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科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慧嘉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