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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被告
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
被告
蔡宗恩
被告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祐
被告
聯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勝文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9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5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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