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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聲字第7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許惠瑜

聲請人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理由,乃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但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亦明定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向本院具狀(參聲請書上蓋用之本院收發室收文戳章日期)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情;然則,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440號遷讓房屋民事事件,業已於109年2月3日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遲至110年8月24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顯然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核與前揭規定不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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