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戴麗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原 告 戴麗卿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律師 被 告 陳秋智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