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 原告
- 戴麗卿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丞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恩鴻律師
- 被告
- 陳秋智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昌律師
- 被告
-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