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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97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益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繁光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相對人
倉和建設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慶
訴訟代理人
李孟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10月6日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遲延點交之違約罰款責任,與履保事項較無相關,而上開爭議,依兩造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7項約定,兩造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裁定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尚屬有誤等語。

二、經核兩造與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雖簽立有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書,並三方約定因為履約保證關係涉訟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然本件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遲延點交之違約罰款責任,與履保事項較無相關;且聲請人抗告意旨所稱:兩造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節,確實記載在兩造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0條第7項中,是本件兩造買賣之標的既位在彰化縣,如兩造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條、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所示,則本件聲請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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