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308號
- 原告
- 台北捷福興亞細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太樹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宜
- 被告
- 山形心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三浦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原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均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此有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證;且兩造均表示合意移轉管轄,並由原告提出聲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本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