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郭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仁律師
- 相對人
- 劉耀輝
洪錦
顧寶貴
賴麗雯
李清安
黃光信
鄭瑞浤
林彥谷
許德瑜
陳珮慈
陳莉溱
曾文發
周恩琦
石世順
陳素幸
陳鴻昌
劉淑雯
陳建同
戴玉如
陳鈺允
盧永凱
孫陳麗滿
謝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法律扶助,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人經濟狀況實有不足,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淡水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變動之審查表以為釋明。復經本院審閱111年度中簡字第2106號返還不當得利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起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