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661號
- 原告
- 曾作賢
- 被告
- 宅天下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小字第16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