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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66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曾作賢
被告
宅天下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66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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