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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立傑

抗告人
李暟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易亨數位行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