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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哈柏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尉愷
被告
林睿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萬3500元(即聲明第一項之房屋課稅現值34萬2900元及第二項之請求金額12萬0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至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0100元,及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4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40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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