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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4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聲請人
崔曉雯
相對人
連翌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甚明,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聲請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中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12年度中救字第564號卷可憑,該項裁定未據原告聲明不服業已確定。聲請人未繳納聲請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於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逾期迄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聲請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全字第4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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