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993號
- 原告
- 國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基
- 被告
- 大毅狄斯耐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被告抗辯原告服務品質有瑕疵,此部分被告之真意為何,尚待行使闡明權,此影響原告請求之數額,是本件因尚有上開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