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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7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林嘉怡
訴訟代理人
蔡耀邦
被告
廖政男
被告
宏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進通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告
黃國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聲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尚不明確,有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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