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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吳蕙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你心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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