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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林秋妹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被告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訴訟代理人
華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3,35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將房屋毀損部分回復原狀。而原告已提出照片、單據釋明將房屋修繕之費用為173,350元,本件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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