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46號
- 聲請人
- 崔曉雯
- 相對人
- 連翌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甚明,此為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聲請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中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12年度中救字第564號卷可憑,該項裁定未據原告聲明不服業已確定。聲請人未繳納聲請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2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2年10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於訴訟救助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後,逾期迄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聲請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