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宜秀
- 訴訟代理人
- 張積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