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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亞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湖
原告
黃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凃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告有二人,請求之給付係可分之債,訴之聲明應分列各個請求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5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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