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 抗告人
- 蘇慶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