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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許彩娟
被告
丁瓊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犯罪嫌疑,現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80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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