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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鉅棠電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被告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張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向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4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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