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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3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學德

聲請人
朱惠楨 住臺中市太平區永平南路90巷7號
相對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住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16樓
訴訟代理人
黃盈嘉律師
設臺北市信義區市民大道6段288號6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14年2月21日、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言詞辯論筆錄有漏記或錯誤情形,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14年2月21日、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具狀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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