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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165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165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